台中法官違反組織法 前和平區長收賄案發回審理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0日電)台中市和平區前區長林建堂被控向廠商收取回扣,一審遭判6年6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發現一審裁定羈押與審理為同一名法官,已違反法院組織法,今天宣判全案撤銷發回審理。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68歲林建堂在擔任民選和平區長期間,聘僱原擔任區公所約僱人員的56歲謝男為清潔隊員,謝男實際被林建堂指派負責辦理建設課相關業務。

林建堂因選舉、公關花費等支出,對外積欠多筆債務,他於民國108年間得知和平區公所依前瞻計畫補助,將辦理數件簡易自來水改善工程,林建堂經與謝男商議後,由謝男代為向得標工程的廠商收取決標金額10%至15%的回扣。

謝男陸續代林建堂向6家業者,收取總計新台幣589萬元的回扣款,其中300萬元林建堂清償土地買賣債務,另外50萬元清償個人小額債務,其餘則作為個人公關費、選舉花費等用途使用。檢方偵辦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林建堂與謝男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合議庭審酌,林建堂為原住民自治區民選首長,未能潔身自愛,破壞政府採購的公平競爭,考量林建堂坦承並繳回不法所得,一審判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謝男所犯7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各判處5年1月至5年3月不等徒刑。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今天指出,審理時發現檢方當初聲請羈押謝男時,台中地院的羈押庭由法官周莉菁召開,但一審時周莉菁也是同案件的審判長,已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基於被告訴訟人權,且林建堂與謝男為共犯,今天宣判原判決撤銷,發回台中地院由另一個合議庭審理。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14之1條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審核,承辦前項案件的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編輯:謝雅竹)11302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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