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桃園市姜姓員警為追緝拒檢車將楊姓女騎士撞成重傷,楊女及家屬提起國賠訴訟,一審判八德警分局應賠555萬多元,經上訴;二審今天審酌雙方過失比例,判警分局賠781萬多元。
判決指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員警於民國107年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一輛違停車輛車主是竊盜治安顧慮人口,但對方拒絕攔查,並加速逃逸。
判決指出,姜姓員警立即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追趕,行經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658巷口時,因闖紅燈撞上騎機車的楊女,造成楊女頭部創傷併腦出血、顱底骨骨折等重傷害,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刑事部分,姜姓員警被判刑5月定讞;楊女及其父母提起國賠訴訟,一審判八德警分局應給付楊女新台幣491萬餘元,楊女的父母各32萬元,共計555萬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審酌,楊家提出醫療費用、增加生活必要費用、看護費用、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各項損害賠償。
合議庭認為,楊女於事發時地騎乘機車於路口時,也有未注意警備車已經鳴警號及閃光燈等警告措施,仍貿然穿越路口的過失情節。
二審指出,楊女應就事故結果發生,負有60%的過失比例,並依該比例判八德分局應給付781萬餘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303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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