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2日電)曾多次獲茶競賽獎項的詹男在台中經營茶業公司,他卻涉嫌採購越南茶佯稱台灣茶高價出售,台中地院一審依詐欺罪判他1年6月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二審改判1年3月,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50歲詹男與妻子45歲吳女,在台中市北區華美街二段經營一家茶業公司。
詹男為降低成本牟利,自民國107年1月起,向不知情蔡男所經營的企業社,以每台斤新台幣146至260元購買越南茶葉後,再裝入外包裝上標示「珍藏阿里山高山茶」、「杉林溪高山茶」、「阿里山特色茶」、「凍頂烏龍茶」、「台灣阿里山茶」、「阿里山高山茶」等,標示茶葉產地為台灣的公版包裝。
詹男再由公司不知情的業務劉男等人,以電話推銷或在實體門市銷售的方式,佯稱產品皆是台灣茶,以每台斤800至1500元不等銷售,截至被查獲為止,不法獲利達2869萬餘元。
案經農業部農糧署中區分署派員至詹男的茶業公司,購買外包裝標示為「珍藏阿里山高山茶」的茶葉,送至農業部茶葉改良場進行產地鑑別,結果為境外茶而通報,全案經檢方偵辦後,依詐欺等罪嫌將詹男與吳女等2人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後,認定詹男等2人涉犯販賣假冒食品罪,判處詹男有期徒刑1年6月、吳女有期徒刑1年3月,並沒收不法所得2429萬餘元。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合議庭審酌,詹男等2人坦承犯案,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各繳回100萬元的犯罪所得,夫妻有身心障礙的姊姊、重度身障的父親,判決一審撤銷,改判詹男1年3月徒刑,吳女1年徒刑、緩刑4年。
追繳犯罪所得部分,合議庭採信詹男說法,指出越南茶進口後,必須再經過精製後才能販售,耗損率約20%,且有部分茶葉轉銷中國地區的商行,實際在台販售約8468公斤,以每公斤1000元計算,二審改判沒收不法所得846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303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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