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6日電)苗栗縣苑裡鎮西勢里里長吳政龍,遭控選舉時向選民買票,經對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法院一審判當選有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認定吳政龍有買票事實,今天改判當選無效,全案確定。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吳政龍、羅美齡均為民國111年11月26日舉行的苗栗縣苑裡鎮西勢里第22屆里長選舉候選人,選舉結果由吳政龍當選里長。
吳政龍於競選期間為求勝選,由吳政龍或吳政龍的競選團隊人員,授意王女對選舉區不特定選民買票。王女則於111年11月21日,以1票新台幣500元的對價,交付3500元予林女,要求林女對多名選民行賄買票。
刑事部分,王女、林女等人的賄選行為,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民事部分,由落選人羅美齡向吳政龍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審理時,吳政龍否認買票,並指出刑事部分他獲得不起訴,且王女供述取得賄款來自「蔡大哥」,此蔡大哥是否確有其人或僅為幽靈抗辯,均非無疑,他並無授意王女等人的賄選行為。一審宣判駁回原告之訴、吳政龍當選有效。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查出,綜據林女在刑案警詢、偵查中及在原審證述,足認王女有向林女表明為吳政龍交付賄選資金的事實。
合議庭認為,王女在刑案偵查中雖供稱,是1名蔡大哥給的賄款,且與蔡大哥偶爾有見過面等語,但在一審審理時則改稱沒有看過蔡大哥的面貌,指認不出蔡大哥是誰等語,前後陳述不一,顯為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合議庭認定,羅美齡主張王女等人行賄行為,應在吳政龍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本意下而為,可以採信。今天二審宣判原判決廢棄,改判吳政龍當選無效,全案已確定,不得再上訴。(編輯:謝雅竹)11303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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