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8日電)前屏東縣警察局刑大偵二隊長邱奕成向民眾索取檢舉賄選獎金2成、約16萬,屏東地院一審依貪污罪判4年、褫奪公權3年;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今天改判3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此案檢舉人雖有交付新台幣約16萬元給邱奕成賄款,但其證述並未答應要給檢舉獎金的想法,顯見檢舉人並未允諾,因此不能認為雙方已達成合意賄賂,邱奕成所為僅止於「要求」階段。
合議庭審結後,今天上午更一審改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判處3年8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奕成民國107年11月任職於屏東縣警局內埔分局偵查隊副隊長期間,受理民眾檢舉某候選人賄選案,但邱男卻向檢舉人索取檢舉獎金新台幣80萬元(扣稅後)2成的16萬元,作為協助檢舉人請領獎金等職務行為的對價,檢舉人擔心身分曝光,只好同意。
直到80萬元獎金核撥,邱奕成當時已轉任屏東縣警察局刑大偵二隊長,由邱男駕車搭載檢舉人至屏東地方檢察署領取支票,便輾轉到銀行兌現,檢舉人交付16萬元給邱男,過程早已被廉政署幹員掌握。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邱奕成肩負維護人民對司法信賴重要角色,理應廉潔自處,竟利用偵查賄選案件,覬覦高額檢舉獎金,向檢舉人收取賄款,損害執行公務公正,偵查過程中坦承收受賄賂,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案經上訴二審遭駁回後,又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去年5月將此案發回高雄高分院。(編輯:陳仁華)11303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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