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6日電)陳姓軍人騎車返回台中營區時,輾過路面長2公尺的坑洞,導致摔車身亡,家屬請求國家賠償。二審判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賠償514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全案起於,陳姓男子於民國106年10月15日晚間8時許,騎機車返回營區,行經台中市后里區三豐路三段路口時,輾壓過路面坑洞,導致陳男機車失控摔倒在地,送醫後不治。
陳男的父母、姊姊認為,負責公路養護的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現為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未善盡責任,提出國家賠償。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採信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意見,認定這件事故肇因於深7公分、長2.1公尺、寬1.5公尺的路面坑洞。
一審也認為,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應盡速修補坑洞,若未能及時修補,也應放置警告或維護標示,以免造成用路人危險,卻怠於作為,致使陳男行經時人車倒地,陳男死亡與路段管理的欠缺有因果關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應賠償陳男的父母、姊姊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共計新台幣531萬9825元。
案經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審理。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主張,對肇事路段管理無欠缺,本案肇因於陳男未依速限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為個人疏失。
二審審理後仍認為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應負賠償責任,參酌相關事證並重新計算、扣除家屬已領取的國軍殮葬補助費17萬1080元,判決應賠償514萬8745元給家屬。
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304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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