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日電)台東王姓民眾在國有林班地盜挖逾百年茄苳樹,一審法官依違反水土保持法未遂判7個月。二審法官改依違反森林法竊取森林主物判處1年2個月,併科罰金400萬元。
王姓民眾民國109年8月30日在海岸山脈挖取1棵胸徑約150公分、重30噸的逾百年茄苳樹,載運拖板車行經延平鄉鸞山部落時爆胎,民眾協助報警,意外被警方發現盜挖茄苳樹,移送台東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依違反森林法竊取森林主物起訴。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時,王男辯稱茄苳樹是經鄧姓民眾介紹購買,並非盜挖,當時鄧員說,茄苳樹位於私人原住民保留地內的檳榔園內。
不過,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當時林務局)人員前往鑑定是屬於國有林班地,法院也認為當地位於山坡上,雜草叢生,很容易分辨並非平地;不過,王男是因向人購買,並非森林法所規定的「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因挖取時有破壞水土保持,但未釀成災害,因此改以違反水保持法未遂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台東地檢察署不服提起上訴,認為王男所犯是竊取森林主物,因依違反森林法判處。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時,負責居間介紹的鄧姓民眾表示,當時被告王男找他,說要買原住民保留地內的樹,於是他告訴王男,有認識原住民朋友,並將聯絡方式給王男,後續就沒參與,因此他並沒有告訴王男土地在哪,是否有茄苳樹等,也不知道王男是否有買樹。
法院最後一次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王男未到庭提出證明曾洽原住民朋友購買茄苳樹。因此花蓮高分院,認定王男的茄苳樹並非購買,而是竊取,改以違反森林法竊取森林主物,判處王男1年2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400萬元,罰金可易服勞役。(編輯:黃世雅)11305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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