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8日電)台中劉姓男子無照毒駕闖紅燈釀2死1傷,一審由國民法官參審,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等罪判刑12年;案經二審駁回上訴,劉男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此件為國民法官制度施行後,首起上訴至第三審而判決確定的案件。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曾有多起酒駕前科的劉男於民國112年1月14日吸食毒品,翌日晚上駕車外出,先於台中市東區復興路與立德街口,追撞前方停等紅燈小客車後逃逸。
劉男接連闖紅燈並逆向行駛,在台中市東區東光園路與振興路口,闖紅燈撞上騎機車的葉姓男子、騎機車雙載的連姓姊妹,造成2死1傷。
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為,依劉男自白,並稽核檢察官提出各項書證、物證,認定劉男罪證明確,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審酌劉男為累犯,未與被害人或家屬達成和解,劉男上訴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檢察官上訴認為刑度過輕,均為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蕭博文)11305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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