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涉勒死人 士院國民法官不給減刑判13年半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7日電)陳姓男子酒後在林姓男子車輛附近便溺並勒斃林男。士院國民法官認為陳男未脫離酒精濫用而不減刑,今天判刑13年半,刑後監護3年。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12年4月6日清晨,新北市汐止火車站前廣場爆發肢體衝突事件,警方到場發現林男倒臥在地,已無呼吸、心跳,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陳姓男子輕傷,由員警戒護送醫,身上有酒氣,一度無法製作筆錄。

警方調查,陳男在林男駕駛的計程車附近便溺,林男不滿上前理論,雙方爆發口角。約10分鐘後,陳男再度上前與林男理論,雙方發生拉扯,過程中林男摔倒,起身後又被陳男推倒、踢踹,最後被陳男勒脖,導致窒息,送醫後不治。士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陳男,並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士林地方法院日前選出國民法官後,於今年5月間開庭審理。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今天上午評議後,下午宣判。

士林地院今天晚間發布新聞資料指出,國民法官庭依據相關鑑定報告,稽核檢察官提出的事證、物證後,認定陳男犯殺人罪,事證明確。

士院表示,陳男於行為時已罹有酒精中毒及酒精使用依賴症,而有精神障礙,導致其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顯著降低,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規定。

士院指出,國民法官庭審酌陳男可自我選擇飲酒與否,卻未積極脫離酒精濫用狀態,而非因先天性心智缺陷或精神疾病而有精神障礙,因此不予減刑,兼衡陳男犯後無悔意,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今天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刑後令入相當處所監護3年,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5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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