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4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刑法侮辱公務員罪合憲,侮辱職務罪則違憲。法務部今天晚間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並將依判決意旨盡速完成修法。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認定刑法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的當場侮辱行為,是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無違。
另外,憲法法庭認為侮辱職務罪違憲,是以刑罰制裁此等言論,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而侵害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核心,應自本判決宣示日起,失其效力。
法務部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已於此釋憲案的言詞辯論庭,堅定表達侮辱公務員罪為保障公務員得以依法執行職務,以達成公務目的,攸關人民權益的有效保障及法律秩序的維護。
法務部表示,將責成檢察機關就偵辦侮辱公務員罪案件時,強化構成要件論述、縝密蒐證,並在符合判決意旨下,確保公務執行的嚴正性,兼顧言論自由保護及國家公權力運作。
法務部指出,針對憲法法庭判決侮辱職務罪違憲的部分,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仍然尊重判決結果,已將憲法法庭判決結果責成台灣高等檢察署,轉知檢察及矯正機關妥善因應,並將盡速研議修正侮辱職務罪的規定,依判決意旨完成修法。
法務部也說,目前經清查後,並無因執行侮辱職務罪而須立即釋放的被告及受刑人。(編輯:張銘坤)11305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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