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警盧正涉撕票遭槍決 胞姊聲請憲法審查不受理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6日電)前員警盧正涉嫌綁架撕票被判處死刑,89年間執行槍決。盧正胞姊以警方自白取得過程違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是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並非法規違憲,裁定不受理。

盧正被控於民國86年間涉嫌擄人勒索後撕票,最高法院於89年6月間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於同年9月間執行槍決。盧正家屬及民間團體在盧正死後持續為他喊冤。

盧正胞姊盧菁指出,盧正被判處死刑,歷審歷審判決皆以自白為主要證據,但自白取得過程顯有不正違法情形,並經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予以糾正,所以提出本件聲請,請求平反。

盧菁表示,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僅規定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漏未規定經通知到場者,也應即時詢問,造成警方得以拖延方式,使受通知者人身自由遭受限制的時間變相拉長。

另外,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僅規定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漏未規定被告遭偵查機關拘束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所取得的自白,也不得作為證據,讓偵查機關對於非經拘提逮捕到案的被告,有誘因延長、拖延其人身自由遭拘束的時間。

盧菁認為,刑訴法相關規定均有違背憲法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2項及第23條規定的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通知」並無拘束人身自由的效果,警察若未即時詢問, 犯罪嫌疑人本得自由離去,是否屬於憲法第8條規定所稱的逮捕拘禁,尚有疑問,刑訴法未就通知到場者規定應即時訊問,很難看出有何違反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

憲法法庭表示,刑訴法雖無明文規定 「疲勞訊問」一詞,但明文規定以不正方法所取得的自白, 不得作為證據,本案盧正自白是否屬於「疲勞訊問」須個案認定,是事實認定問題,並非刑訴法規定是否違憲問題。

憲法法庭認為,刑訴法2項規定很難看出有何違反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受判決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盧菁聲請與憲法訴訟法規定不符,裁定不受理。(編輯:張銘坤)11112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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