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8日電)國民黨彰化縣議員施嘉華遭控以贊助或墊付文宣品費用方式行賄,經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後,彰化地院一審判當選無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今天仍判他當選無效,全案確定。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施嘉華為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彰化縣議會第20屆第3選區(和美鎮、伸港鄉及線西鄉)縣議員候選人,他為期能順利當選,單獨或與父親施復興,對2名代表候選人及1名村長候選人以贊助交付選舉文宣品當作賄賂。
施嘉華等人共計製作及交付6500支文宣筆、2000個文宣打火機,以及5萬個文宣口罩,總金額合計新台幣13萬8000元,除要求對方及家人在投票時支持,也希望在競選時幫忙拉票。
檢方偵辦時,施嘉華又教唆共犯周男等人,在檢察官偵訊過程,就案情有關重要事項作虛偽陳述,檢方偵辦後,將施嘉華等人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教唆偽證等罪嫌起訴。
刑事部分,彰化地院一審審理後,判處施嘉華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教唆偽證罪,處有期徒刑4月。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後,今年5月改判施嘉華有期徒刑3年1月、褫奪公權3年,教唆偽證罪部分上訴駁回。
民事部分,經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院一審判施嘉華當選無效。
全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施嘉華雖否認對周男等人有交付賄賂行為,但依施嘉華在刑案偵查中的自白,及刑案偵審相關證據資料,足以認定施嘉華變相提供同等價額的的現金而賄選,且二審判決有罪在案。
合議庭審酌,原審判決施嘉華當選無效,核無違誤,施嘉華上訴指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施嘉華當選無效,全案確定。(編輯:謝雅竹)11305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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