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前台南市警察局長陳子敬等人與涉訟當事人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一審今天判決陳子敬休職,期間6月。全案可上訴。
同案3名被付懲戒人、時任台南地檢署主任觀護人韓國一、時任官田分駐所所長陳宏平及時任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懲戒法院認為3人已超過追懲期,今天判決免議。
全案緣於,翁茂鍾因炒作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准予易服社會勞動2196小時,履行期間2年;但翁茂鍾為便利工作並逃避社會勞動執行,竟鑽營管道獲准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為執行機構。翁茂鍾在民國101年1月到9月間就完成2196小時社會勞動,疑涉偽造文書。
監察院彈劾指出,韓國一明知社會勞動人不得選擇或指定執行機構,卻依時任台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的「交代」,指示將翁茂鍾分配到麻豆分局。
監察院彈劾指出,陳子敬在台南地檢署尚未核發翁茂鍾案件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前,就知道翁茂鍾將到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更指示楊博賢要關照翁茂鍾;陳子敬也收受翁茂鍾襯衫至少14件以上。
懲戒法院審理後,合議庭依相關事證認定,陳子敬等人分別有關說所屬、未依法監督考核所屬、怠忽職守未依法執行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其中陳子敬明知與翁茂鍾有利害關係,卻長期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及補品等違失行為。
懲戒法院審酌,陳子敬為圖翁茂鍾的利益,致生易服社會勞動的執行弊端,嚴重斲傷國家刑罰權的確實行使,且其長期多次收受翁茂鍾饋贈襯衫及補品等情形,損及其執行職務的公正與廉潔的形象,經整體評價結果,認定應處以「休職,期間6月」的懲戒處分為適當。
法院指出,陳子敬違失行為的追懲期間起算點為104年8月,而案件繫屬法院之日為111年7月15日,依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尚未逾10年的追懲權時效。
至於韓國一、楊博賢、陳宏平等人,明顯已逾5年追懲期間,應適用最有利於對被付懲戒人等的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因此諭知免議。全案可上訴。
另一方面,前台南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懲戒部分,懲戒法院一審判決周章欽罰俸1年,二審今年5月20日駁回上訴定讞。(編輯:張銘坤)11305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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