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新北產業園區廠商等認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部分開發行為影響權益,訴請判決當時環保署令北市捷運工程局在未提出環差分析並審查通過前,不得實施開發,一審敗訴。二審今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緣於,由改制前之台北縣政府擔任開發單位的「民間參與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先期規劃」環境影響說明書,環保署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依照開發行為計畫內容,其中Y7站至Y17站為高架路段,Y1站至Y7站以東、Y17站以北至Y29站為地下路段。
但是,後來因配合機場捷運建設計畫,台北縣政府作成「民間參與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先期規劃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差報告),將其中Y17站至Y19站間路段的開發行為,由地下形式變更為高架形式,並送環保署審核通過(開發行為名稱、開發單位分別變更為「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建設計畫」、「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先鋒材料科技公司等認為,之前的環差報告,並未包括將改於Y19站至Y19A站間五工路設置出土段,直至108年綜合規劃書才明確表示,將出土段改設於五工路段,此一開發行為對他們權益影響重大,於是在經由公民告知程序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環保署命令台北巿捷運工程局於未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環差分析)並經環保署完成審查並通過前,停止實施北環段原Y19站至Y19A站間開發行為。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本件原告為公司或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均屬「利己團體」,不具環評法上公民訴訟的當事人適格;環保署也沒有作成附解除條件(台北巿捷運工程局未提出環差分析並送環保署完成審查通過前)可以去命令台北巿捷運工程局停止實施開發的權限,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即敗訴。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305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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