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4日電)男子陳金順去年在超商喝酒後向不認識的宋姓男子攀談遭拒,雙方起爭執,陳金順以鑰匙刺宋男頭部並猛踹,導致宋男死亡。新北地院國民法官依殺人罪判處陳男無期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金順去年1月24日凌晨6時許在新竹市蘆洲區某超商前喝酒後與宋男攀談遭拒,雙方發生爭執,陳金順認為遭宋男嗆聲而心生不滿,以鑰匙尖端由上往下猛力刺宋男頭部37次,再猛踢宋男頭部3下,導致宋男頭部傷重不支倒地。
檢警調查,陳金順見宋男倒臥在地且無力反抗,再上前猛踢宋男頭部6下,誘發宋男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狀動脈心臟病發作而心因性休克,雖經緊急送醫急救仍不治。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合議庭認為,陳金順不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而得酌量減刑規定,且陳男行為時未欠缺或顯著減低辨識違法能力及控制行動能力,不適用刑法不罰或減刑規定。
合議庭並認定,依現場跡證及卷證資料顯示,警方抵達現場時,已鎖定陳金順涉案,因此陳男也不適用刑法自首得減輕其刑規定。
合議庭審酌,陳金順先前執行完有期徒刑,5年內故意再犯殺人罪,審酌陳金順前科累累,顯然未因前案執行完畢而心生警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具有相當惡性,因此判處上述徒刑,可上訴。
此外,新北地院表示,這次審理時,5號國民法官因工作因素,5月30日以書面向新北地院請辭獲准,並自當天起由1號備位國民法官遞補職務。(編輯:戴光育)11306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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