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0日電)台中市江姓女子與張姓男友赴美留學,期間江女不滿父親未再資助,2人回台後,民國110年底殺害江父後棄屍,一審判2人無期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今天全案維持原判,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江女與張男從中部某大學研究所畢業後,民國103年一同至美國留學,江女請求江父協助申請貸款及資助金錢,江父應允。江父在105年間未再持續提供資助,造成江女與張男在美國生活及就學發生困難,因此心生怨恨。
2人在109年11月間返國後,數次找江父、江母理論,屢遭拒於門外並報警處理,因此對江父感到憤怒,開始謀議行凶。
江女與張男在110年12月26日晚間11時多,騎乘機車前往台中市大里區某國小,欲找在校內擔任保全的江父理論,江父當面指責2人入侵校園,隨後江女抓住江父手臂,張男持攜帶的鐵鎚重擊江父頭部導致倒地,並持續攻擊頭部多次。
2人行凶後,曾回到江父住處查看,又返回國小清理血跡,接著將江父的遺體用機車載運至台中市太平區山區一處山溝丟棄。江女的妹妹見江父未返家而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江父遺體,循線將江女、張男逮捕,檢方偵辦後依殺人、遺棄屍體等罪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江女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共同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張男犯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共同遺棄屍體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2人手段極為凶殘、泯滅人性,致被害人家屬天人永隔,被害人家屬多次表達無法原諒江女與張男,2人所犯殺人罪,屬情節重大之罪。
合議庭審酌,經囑託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認定2人皆有矯治教化、再社會化可能性,原判決就殺人部分,均量處2人無期徒刑,且均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並無違誤,核屬妥適。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2人上訴請求改判有期徒刑,皆無理由,均判決駁回,全案維持原判,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3062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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