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日電)銀行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判刑後病故,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成功後,由高檢署再度聲請再審。高院今天開庭,檢察官黃冠運說,諸慶恩案是司法史的漏洞,請求開啟再審。
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經過與諸慶恩的家屬3次開庭協商後,達成共識,由高檢署聲請再審。
台灣高等法院收案後,受命法官遲中慧今天召開再審聲請的調查訊問庭,諸慶恩的家屬並未到庭,由檢察官黃冠運以簡報方式陳述聲請再審理由。
黃冠運指出,高檢署於民國110年間曾為諸慶恩聲請再審,但被高院駁回,此部分為程序駁回,並非實體上裁判,儘管諸慶恩已去世,仍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並以二審通常程序進行實質審理,不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
他強調,最高法院去年撤銷本案當年的三審判決中不受理部分,並駁回檢察官上訴,諸慶恩有罪確定,即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因有未調查斟酌的新事證,得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聲請再審,請求裁准開啟再審。
黃冠運表示,並沒有非難、質疑原承審法官,但諸慶恩案確實成為司法史上的問題、漏洞,每當外界一提起諸慶恩案,相關人士再度遭到批評,這一代司法人應該要勇於一起面對、解決問題,而非躲在程序背後,一昧逃避責任。
他引用聖嚴法師的名言「面對它,接受它,處理它,放下它」,並強調,若諸慶恩案開啟再審,透過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審理,無論判決結果為何,這一代司法人才能放下此案,讓諸慶恩案正式走入歷史。
遲中慧則表示,諸慶恩一審曾獲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若本案開啟再審,案件將回到二審審理狀態,若檢察官於案件審理過程中撤回上訴,案件將回到一審的無罪狀態,這也是檢察官可考慮的方向。
她進一步說,因諸慶恩案的多數卷證已被銷毀,本案從調查局立案到司法偵審程序,已有懲戒法院的判決卷證可供檢察官引用,檢察官可考慮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聲請再審,因司法人員因本案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方向。
遲中慧指出,高檢署可在1至2個月,研議是否需要補充其他聲請理由,若再審獲准,由於受判決人已去世,案件將不再開庭,而是以書面審理方式進行。
全案起於,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負責強制執行怡華公司,於88年間遭檢舉偽造定存單。諸慶恩一審無罪,二審改判得易科罰金刑4月並宣告緩刑,91年間上訴到最高法院,翌年病故。最高法院就檢察官上訴部分改判不受理,另諸慶恩上訴部分,以不得上訴為由駁回。
在富商翁茂鍾與司法檢調人員不當來往案爆發後,高檢署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因諸慶恩經判決不受理確定,不符再審要件遭駁回確定。最高檢察署認為最高法院當年的不受理判決為無效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去年撤銷諸慶恩案當年的不受理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諸慶恩有罪確定;高檢署今年再次為諸慶恩聲請再審。(編輯:李錫璋)11308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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