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7日電)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温志強遭控任內放行事業廢棄物進場堆置三灣鄉掩埋場圖利廠商,苗栗地院一審判他6年,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他依法處理廢棄物,今天改判無罪,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江姓包商於109年3月間,得標承攬苗栗縣「三灣國小108年度辦理校園操場工程」案,其中工程項目包含操場PU跑道面層刨除及合法運棄。
温志強違法指示時任廖姓清潔隊長,讓工程PU跑道廢棄物進場傾倒於三灣鄉衛生掩埋場,廖姓清潔隊長將掩埋場大門備份鑰匙交予江姓包商,由江男將工程PU跑道廢棄物進場,傾倒於三灣鄉衛生掩埋場內。
廖姓清潔隊長並口頭指示不知情的清潔隊隊員,在「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廢棄物清理費繳款書」填載類別欄位為一般廢棄物、金額新台幣2萬5000元等不實內容後,由江男持繳款書繳款辦理驗收通過,業者因而得以省去18萬3330元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因而獲取不法利益計15萬8330元。
苗栗檢方偵辦後,認定温志強、廖姓清潔隊長、江姓業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温志強、廖姓清潔隊長另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全案將温志強等3人起訴。
苗栗地院一審審理後,判温志強6年、褫奪公權5年;廖男判5年8月、褫奪公權4年;江姓包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判1年2月、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查出,依據96年公告的苗栗縣三灣鄉代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規定,代處理廢棄物項目包括鄉內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可見苗栗縣三灣鄉得依自治條例,處理及清除鄉內一般事業廢棄物。
此外,廢棄物清理施行細則規定及環保署函釋,「鄉(鎮、市)公所除受縣環保局依廢清法規定委託外,不得執行一般廢棄物處理工作;但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也是執行機關。
合議庭審酌,苗栗縣三灣鄉代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至今未經行政院、中央環境衛生主管機關、縣政府等,中央或上級自治團體函告為無效,現仍有效存在,則上開自治條例自屬温志強、廖姓清潔隊長為本件行政行為決定時的法源依據。
合議庭認定,温志強、廖姓清潔隊長依循自治條例協助業者處理、清除PU跑道廢棄物,並根據鄉自治條例規定向業者收取規費,尚難認温志強等3人有何圖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的主觀犯意存在。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原判決撤銷,温志強、廖姓清潔隊長、江姓包商等3人均改判無罪,本案仍得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編輯:謝雅竹)11308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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