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5日電)彰化縣前伸港鄉長曾煥彰遭控向廠商要來空白收據,供婦聯會申報補助,曾煥彰一審被依偽造文書罪判有期徒刑3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定無證據今天二審改判無罪,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曾煥彰、前鄉公所主任祕書張秀蕊、曾煥彰妻子黃鈺蕊、前伸港鄉婦聯會總幹事李碧珠與黃數鐶,及婦聯會財務長張惠珍,被指控藉伸港鄉婦聯會舉辦會員大會、節能減碳宣導等活動,偽造收據申請補助。
由於活動支出未達概算表金額,且部分承攬廠商無法開立收據,被告為順利使伸港鄉婦聯會取得活動補助金額,由當時擔任婦聯會理事長的黃鈺蕊,或由曾煥彰委託張秀蕊,向非承攬廠商要求開立空白收據,再由黃鈺蕊自行或委託他人,在空白收據偽造不實資料後,製作核銷單據。
之後由黃鈺蕊、李碧珠或張惠珍等人,分別向伸港鄉公所、台電公司申請核銷活動補助款約新台幣46萬餘元,除曾煥彰否認犯罪事實,其餘被告都坦承犯行。
彰化地院審理後,一審判曾煥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期徒刑3月,其餘人分別判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至1年6月不等徒刑,分別宣告緩刑4年到2年不等,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分別向公庫支付20萬元到5萬元不等。
案經曾煥彰等人上訴,經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定,曾煥彰僅介紹部分廠商承攬婦聯會活動,欠缺確切事證足認對於婦聯會具有實質決策權,曾指示或參與婦聯會以不實收據申報補助款,其餘人部分原判決無不當。
台中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曾煥彰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其餘人上訴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3012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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