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王柏傑酒駕 士院判刑2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4日電)藝人王柏傑6月間涉酒駕撞上遊覽車,現場無人受傷。士檢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向士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士院判處王柏傑2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全案起於,王柏傑今年6月17日晚間7時許,在新北市某體育場喝酒;他隔天下午3時許自行開車行經台北市內湖區金莊路時發生車禍,經警方到場測得酒測值達每公升0.44毫克。警詢後,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檢方指出,王柏傑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台北市警察局舉發通知單等資料,認定王柏傑涉犯公共危險罪,偵查終結,並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士院簡易庭,依據檢方起訴事實,日前依公共危險罪判處王柏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仍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0904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