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新竹市沈姓男子受同性伴侶所託,照顧對方與前妻所生的1歲男嬰,竟多次毆打男嬰,甚至啃咬男嬰的胸部及手臂。最高法院今天維持二審認定,沈男遭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判決指出,沈男於民國111年11月間,受同性伴侶劉姓男子委託代為照顧劉男與其前妻所生甫滿週歲的男嬰,沈男自去年2月6日起至同年5月4日止,接續多次在新竹市任職的小吃店、苗栗縣竹南鎮的友人住處,持竹子、棍棒或徒手方式毆打男嬰,並以牙齒啃咬男嬰的胸部及手臂。
判決表示,沈男所為導致男嬰的臉、胸、腹、背、臀及四肢有多處瘀青的新舊傷痕,足以妨害男嬰的身心健全及發育。沈男的鄰居發現有異,打電話通報113保護專線,全案才爆發。
新竹地方法院認為,沈男明知男嬰年幼,非但未善加照顧,竟恣意毆打,審酌沈男無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妨害未滿18歲之人身心健全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沈男雖然坦承犯行,但所為對男嬰傷害甚深,嚴重影響男嬰的身心健全及發育,且迄今未與劉男達成和解或對男嬰稍有彌補,改判10月徒刑,撤銷緩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錫璋)11310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