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2日電)嘉義市黃姓婦人被控去年經營未立案補習班,因市府教育處人員第2次稽查,黃婦關門阻離開、要求刪照片舉動遭起訴;嘉院認為教育處人員證述與客觀事實不符,判無罪;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50歲黃婦去年1月間遭檢舉違法經營未立案補習班,教育處楊姓科員前往稽查,發現有7名學生在現場補習,經檢查確實未立案,黃婦當場表達隔日會停止上課。
不過,教育處去年5月間又接獲檢舉,指黃婦無視法令繼續在住家經營補習班,教育處許姓科長、楊姓科員去年5月31日晚上再次前往現場檢查,現場有2名學生,後來,黃婦趕回家,將大門反鎖,阻擋於門前,喝令科長等2人透露檢舉人身分,要求修改當日訪查紀錄表及刪除稽查照片,否則不准離去等語。
科長等2人被迫刪除訪查紀錄表上「未立案」等文字,黃婦妨害科長等2人查訪補習班的職務,後來黃婦才打開大門讓人離開;事後,科長等2人向市府政風處陳述現場狀況,並函送嘉義地檢署法辦,嘉檢依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
嘉院指出,證人許姓科長在審理中證稱,當天只有2名小朋友在場,且現場實際上看起來不像是在教學,後來小朋友的媽媽即被告黃婦回來時,就很生氣地質問「我們為什麼可以進來?」、「類似說著你們沒有交代清楚不准離開,但被告實際上的話語我忘記了」、「我也不知道被告到底有沒有直接鎖門」。
嘉院表示,許姓科長審理中,指證歷歷,但就黃婦是否刻意鎖門以阻擋其離去,卻改稱不知道、忘記了等語。科長單獨針對此重要環節不復記憶,實有違常情。
另外,對於刪除照片部分,黃婦稱「我可以看你們拍什麼嗎」,稽查人員回答「我們照片會刪掉」,依上述對話,黃婦僅是要求查看照片內容,並未要求稽查人員刪除照片,反而是稽查人員主動表示會刪除照片。
嘉院認為,科長等2人的指述與客觀事證不符的瑕疵,因此,科長等2人審判外指訴實在不見得較其審理中的證述更為可信,因此,黃婦被判處無罪。(編輯:謝雅竹)11310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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