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北市環保局陳姓清潔隊員被控收受林姓診所負責人新台幣1500元,協助處理未以專用垃圾袋承裝的一般垃圾。北院今天依貪污收賄罪判陳男1年6月,緩刑4年,須繳公庫5萬元。可上訴。
同案被告林男被依貪污行賄罪判刑4月,緩刑3年,須繳公庫新台幣3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1500元追繳沒收。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自民國97年1月16日起,在台北市環境保護局萬華區清潔隊昆明分隊擔任隊員兼駕駛,負責一般廢棄物及資源回收的清運、處理及駕駛車輛等工作事項。
檢方調查,萬華區某診所負責人林姓男子於去年3月13日上午將未以台北市專用垃圾袋承裝家中垃圾及廢棄物堆放於人行道上,陳男當天上午駕駛資源回收車前往人行道執行路霸清除作業時,看到診所前堆滿垃圾,進入診所向林男告知未以專用垃圾袋承裝的一般廢棄物垃圾須自行清運。
檢方查出,林男當場從衣服口袋中取出1500元要交給陳男,請陳男違法協助清運垃圾,陳男雖表示自己是公務員不得收受民眾金錢,但經與林男推託數次後,當場收下林男所交付的1500元賄款,並於稍晚回到原處,協助林男清理垃圾。
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收受賄賂罪起訴林、陳2人。檢察官建請法官審酌陳男自白認罪,犯罪所得已返還林男,且所得賄款未超過5萬元,依法減刑並從輕量刑。(編輯:方沛清)113112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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