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趙敏雅新北6日電)游姓婦人3年前行經三重區六張街,踩到水溝蓋破損處摔倒受傷至今未痊癒,請求國家賠償。新北地方法院認定三重區公所需負部分過失責任,判賠新台幣315萬餘元。
游婦主張,三重區公所應隨時注意管理維護路旁水溝蓋,發現水溝蓋破損時應更換或填補,但六張街一處水溝蓋破損形成凹洞,公所卻未注意,她在民國110年12月11日經過時踩到破損處撲倒在地,導致顱內出血、胸椎壓迫性骨折、牙齒斷裂等。游姓婦人請求區公所賠償醫藥費、看護費等共492萬餘元。
三重區公所辯稱,水溝蓋有些微破損但仍屬平整,不影響用路安全,公所也有定期保養、維護,管理沒有欠缺,且當時天氣晴朗、視野良好,游婦如果有看著水溝蓋,就不會受傷,並指游婦送醫時稱是因頭暈才跌倒。
法院表示,監視畫面顯示游婦左腳踏進水溝蓋破損處後,以正面向前兩腳跪地跌倒,顯見水溝蓋有破損,且公所事後將水溝蓋重新鋪設填平;陪同游婦外出的外籍看護也稱,游婦是因踩到水溝蓋凹洞才跌倒,認定游婦是因水溝蓋破損而踩空受傷,與區公所對水溝蓋欠缺管理、維護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院也指出,水溝蓋明顯破損,游婦應可判斷閃避,難以認定游婦有盡注意避免義務,對於兩造過失責任比例,認定三重區公所負擔70%,判賠315萬餘元。
三重區公所告訴中央社記者,會與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研議是否上訴。(編輯:林恕暉)113120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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