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花蓮高姓男子於112年7月因感情糾紛與對方相約談判,竟夥同友人把代替赴約的蔡姓男子毆打致死。一、二審判處高男有期徒刑19年8月、同夥的曾男8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判決書,高男跟一名男子為追求同一女子爭風吃醋,民國112年7月22日相約在壽豐鄉一處廣場談判。高男約了10多名友人助陣,因遲遲未等到蔡男赴約,高男改找男子的哥哥蔡姓男子談判。
蔡男到場時,遭高男等人噴灑辣椒水、拳打腳踢,還被以木頭毆打,導致頭部、身體多處重傷,蔡男送醫搶救,2天後因顱腦損傷不治死亡。
花蓮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動手的高男、曾男,移送花蓮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是花蓮地院首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其餘9人交由少年法庭審理。
花院國民法庭認為,高男明知跟蔡男沒有恩怨,仍設局誘使蔡男哥哥出面,不但毆打還指揮其他人毆打,對於犯罪部分避重就輕、態度不佳,依加重妨害自由罪、傷害致死罪,判處高男有期徒刑19年8月,曾男有期徒刑8年6月。
花蓮高分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的不當或違法,刑罰量定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也無裁量權限濫用以致罪責不相當,或有顯失公平情形,因此駁回上訴。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林恕暉)11412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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