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姊妹二審維持原判 另涉凌虐2幼童北院審理中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7日電)男童「剴剴」遭虐死案,二審今天宣判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無期徒刑、18年徒刑。此外,劉姓姊妹另涉凌虐2名幼童,北檢去年1月間依凌虐等罪起訴2人,目前正在北院審理中。

劉姓姊妹於民國112年8月間受託照顧1歲男童「剴剴」,涉嫌對「剴剴」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剴剴」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傷重送醫不治。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除「剴剴」案之外,台北地檢署另查出,劉彩萱、劉若琳自112年4月起,分別托育6個月大的潘姓幼童及剛出生的蔡姓幼童,姊妹經常互相支援,或共同托育照顧2名幼童,卻涉嫌以布條綑綁等方式凌虐2名幼童。

北檢於114年1月間,依妨害幼童自然發育、強制、傷害等罪起訴劉姓姊妹,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建請法院加重其刑。北院同年4月開庭審理,劉彩萱僅承認對1名幼童犯妨害自由,其餘不認罪,劉若琳則否認犯罪。

此外,北檢查出,兒福聯盟陳姓女志工於3次訪視「剴剴」後,明知異常,卻未如實寫訪視紀錄,113年8月間依過失致死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起訴陳女,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北院去年1月開庭審理,陳女否認造假訪視紀錄,案件仍在審理中。(編輯:李亨山)115012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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