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大陸大陸影星章子怡,不滿台灣平面媒體報導「捲入薄熙來案,章子怡伴遊10年撈32億」,因此跨海提告求償新台幣165萬元。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章子怡敗訴,仍可上訴。
全案起因於民國101年5月31日出刊的平面媒體報導「捲入薄熙來案,章子怡伴遊10年撈32億」,指摘章子怡與大陸大陸高官薄熙來等交往並收取酬金等語。章子怡控告記者等,並向媒體求償165萬元,要求登報道歉。
【記者刑事、民事 全都獲無罪】
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報導是引述博訊新聞網原始文章內容,未扭曲原始文章原意。章子怡是知名影星,記者製作這次報導時,薄熙來正遭大陸大陸地區官方貪瀆案件調查,章子怡是否與薄熙來交往等狀況,屬可受公評之事,判記者無罪。
民事部分,士林地院認為,章子怡是國際巨星,且當時大眾普遍關注章子怡捲入薄熙來貪瀆案,這件事為可受公評新聞事件。
【記者已盡報導義務 符合採訪原則 】
此外,當時全球多家媒體引用博訊獨家報導,不少報導提及無法聯繫上章子怡本人及經紀人。法院認為媒體報導符合媒體處理新聞原則,難認有侵害章子怡名譽,判章子怡敗訴,仍可上訴。(圖片來源/翻攝畫面)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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