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女模俞盈廷2012年間,與伊林經紀公司簽下7年合約,成為旗下藝人,不過,她卻遭指控6次缺席公司安排的工作,造成商譽損害,還反寄存證信函單方面要求解約,因此伊林求償100萬元違約金,並追討俞盈廷沒有出席活動,卻拿走的6300元酬勞。台北地院審理後,判俞盈廷可與伊林解約,但得賠償10萬6300元,可上訴。
伊林公司主張,2012年9月間與俞盈廷簽下7年合約,納為旗下藝人,且全權安排各地演藝事業、工作等相關事務,任一方不得任意終止合約,不過,她在2015、2016年間,卻屢次無故爽約6場工作,害公司商譽受損,甚至在去年還寄存證信函,反控公司沒有幫她安排合約,要終止雙方合作關係,表示明明是她先違反合約中的規定,另外,再加上她去年沒出席一場新品記者會,卻還領走6300元報酬,應依規定返還,並支付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不過,俞盈廷辯稱,伊林從去年4月開始,就沒有再幫她接新的演藝工作,她為維持生計,只好在公司同意下打工,公司並沒有表示,已經幫她接到新的工作,公司沒有依約安排演藝工作,已違反契約上的義務,更何況那6場活動有事先向經紀人告假,伊林明明是專業全方位藝能公司,請假流程混亂,且安排有誤,卻將過錯推到她身上。
俞盈廷還表示,自從與伊林簽下合約後,2012年到去年6月間共3年9個月,她只有收取68萬多元,平均月收入只有1.5萬元,卻遭公司求償100萬的天價違約金,指控伊林惡意冷凍、停止安排工作,還把她的照片從官網上撤除等,兩者間已無信賴關係,請求法官駁回原告訴訟。
法官認為,俞盈廷與伊林間的契約,適用在民法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委任契約是基於當事人間信賴關係上的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等同於違背委任契約成立的基本宗旨,依規定兩者都可隨時終止經紀契約,此案自俞盈廷寄存證信函通知時,即終止該契約,審酌伊林因俞女沒有到班,而受損失,違約金應酌減為10萬元,因此判余盈廷應賠10萬6300元,可上訴。(圖片來源:俞盈廷臉書)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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