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一項補償草案,凡是戒嚴時期被非法認定是匪諜或叛亂犯者給予補償,對於這項草案通過,行政院認為是勇於面對歷史事實的負責表現。行政院會通過的這項補償辦法,基本上是針對戒嚴期間,被軍事法院依照懲治叛亂條例或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被不當判決為匪諜或是叛亂犯,接受徒刑以上或是受到感化教育,沒有辦法在解嚴之後尋求救濟的案件,比照二二八事件,給予補償,而所謂的戒嚴時期,台灣地區是指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號到七十六年七月十四號,金門、馬祖以及南沙、北沙地區,是指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號到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號。根據草案規定,補償事件將由特定的基金會負責審核,而基金會的成員包括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以及受害者或是家屬代表,其中受害者及家屬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一,而補償金將以十萬元為一個基數,最多不能超過六十個基數,也就是六百萬元,估計政府因而將增加的負擔,大約是三百到六百億新台幣左右,雖然大幅增加政府的支出,不過蕭內閣為了勇於面對歷史事實,還是展現誠意負責的態度,已經將這項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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