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日NCC政黨操控不易

俞仲慈 報導

  台灣的NCC即將上路,這個參考國外設立的監督機制,用意雖好,但是組成的委員,卻要依照政黨比例產生,反觀國外完全沒有這樣的規定,難怪有人要說,台灣的NCC是四不像。

  美國國會早在1934年就通過電信法,成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設有五名委員,由總統任命,國會批准,五位委員中同一政黨委員不得超過三席,以避免被單一政黨操縱。同時委員會採取合議制,政策及裁決都由議員合議形成。同時FCC主要規範美國境內傳播、電視、電纜、衛星及有線播送系統,並得每年向國會提出報告,經費來源則是國會批准的預算。

  至於英國,是在2003年依電信法,成立通訊管理局,由董事會負責決策,同時設有委員會實施決策,任期五年。英國通訊管理局接受國家審計部門監督,每年由貿易部長向國會提出報告。營運經費則依靠直接核發牌照,取得收入,維持營運,並不得依靠任何政府機關或經濟團體。

  日本方面,1985年成立電信事業法,在隸屬於總務省的電信局下,設有通信事業部,無線電部,以及國際事務部,制定並執行有關規定,分配頻率,核准監督並控制電信事業,同時須向政府提出報告,經費來源則全賴政府的撥款。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新聞關鍵字

華視新聞 Facebook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