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汙法修法 排汙水最重無期刑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水汙染防治法,修正條例,未來業者違法排放有毒廢水致人於死,除可處無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罰金,並可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10倍以下罰金,換言之,最高可對企業、個人開罰3億元。

環保署長魏國彥初審曾表示,去年日月光排放廢水,因水汙法罰則太輕,最終以廢清法開罰,此次修法,比照食安法,提高罰鍰上限,加重刑責,可追討不法利得,最高可開罰三億元。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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