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紹祥報導 / 台北市
現行《勞基法》規定,僱主若要求女性勞工晚上十時到隔天清晨六時間工作,除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提供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但現行規範僅針對室內工作女性,勞動部下周將開會討論修改標準,擬要求僱主也須對夜間在外工作的女性勞工負起相同義務,甚至要支付返家交通補助費。勞動部官員昨(22日)表示,目前夜間會在室外工作的女性勞工,主要以媒體工作者,房仲、保險等業務員為主,現行《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中,要求僱主需保持通道暢通,出入口、廁所等要有適當照明,要有保全、電子監視設備等必要安全措施,但多是針對在室內的工作者,因此研擬增加女性夜間在外工作保護。官員說,因在外工作地點難以規範,目前傾向要求僱主提供安全教育訓練;另也將開會討論是否要求僱主提供女性勞工夜間返家交通補助。(翻攝網路)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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