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邦 報導 / 嘉義縣
為了20元告了3年!嘉義陳姓男子,開車時為了撿掉在踏墊上的手機,臨停在路邊停車格,前後大約1分鐘,卻立刻被一名女開單員,開了20塊停車單,他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起訴訟,三分鐘內臨停不算停車,一審勝訴,但二審引用嘉義自治法,他逆轉敗訴,已經告了三年,他不服還要繼續上訴。
就是這個停車格,嘉義的陳姓男子之前經過這,為了撿腳踏墊上的手機暫時停進去,一個女收費員來了,看到有車子就開20元單子,男子很不開心認為才停1分02秒,為何要繳錢,他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分鐘內臨停不算停車判他贏。
但二審法官卻認為,地方政府有權自訂法規,依停車場法逆轉判男子敗訴,當時開單的收費員表示,男子確實有停進去,她只是照規定做,一般收費人員看到有人在車內,是不會開單,市府表示這不是金額大小的問題,而是臨停也得付費,否則車格就容易被佔滿,真正想停的人就停不到,當然男子不能接受,為了20塊他要再上訴,打了三年的官司還要繼續。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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