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有房客租到凶宅決定提前解約卻遭房東沒收押金,因此有立委提案修法,如果出租人沒有告知凶宅,承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並建議消保處修法,如果出租人未主動揭露,承租人可提告要求賠償。不過對於凶宅的定義五花八門,始終沒有入法,碰上糾紛往往很難排解,麻煩更多!
租的房子是不是凶宅,胸有成竹嗎?有民眾租到凶宅決定提前解約,反而要賠上押金,有立委提案修法,出租人未告知凶宅,承租人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若出租人未主動揭露,承租人可提告索賠。
甚麼叫做凶宅,始終沒有入法也沒有標準答案,只有民國97年內政部函釋,求死行為的發生地(起點)就是凶宅,光這一點就吵得很兇了。各說各話多頭馬車,而且內政部的函釋並沒有強制力,往往僅供參考,就有民眾房子旁借個路,幫忙運送死者就被法官判定是凶宅,好心沒好報當了替死鬼,想要趨吉避凶想避都避不了。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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