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海巡可用砲 「由現場指揮官判斷時機」

張元春 陳建達 鄭祐謙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海巡機關執法,面對海盜、殺人、走私槍砲毒品等嫌犯,為提升執法人員執法力,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若海巡人員面對生命威脅等狀況時,可逕行用槍射擊,也將原先海巡機關人員,可使用僅限「刀或槍」,修正為砲以外的器械均可,如果情況急迫,現場最高指揮官就擁有判斷權,認定用砲時機。

兩棲突擊車,泛水搶灘登陸,國軍在金山水尾漁港操演,驗證抵禦敵軍,進犯紅色沙灘,有第二海軍之稱的海巡機關,也隨著修法,戰力升級。海上執法,第一線面對海盜、走私等高風險狀況,立院如今三讀通過,將海巡機關人員,可使用僅限「刀或槍」,修正為砲以外的器械均可,遇危及生命安全等特定情形,可使用槍逕行射擊。也明確指出,執行任務遭武力威脅,海巡署長能決定「開砲」,如情況急迫,現場最高指揮官就擁有判斷權。

國防戰略與資源研究所長蘇紫雲說:「輕兵器就是接近步槍機槍,所謂火砲就是海巡的40快砲,或是岸巡所配備的榴彈砲,他配備這些重火器,就是在面對未來挑戰的時候,可以在任務上有更多彈性。」立委(民)趙天麟說:「要讓執法的弟兄姊妹更有能量,但是怎麼樣在我們海巡,畢竟有一點第二海軍,可能的意味的情形之下,又不造成可能會引發戰爭的衝突,可能就要讓我們管主委傷一下腦筋。」此次修法,讓海巡人員有更多應變空間,同時面臨軍對化疑慮,後續配套,尺度拿捏必須審慎以對。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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