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 / 花蓮縣
出遊租電動車一定要注意!來自中國的王小姐,9月12日到花蓮旅遊,想租車代步,店家推薦電動滑板車,再三保證「可以合法上路」,沒想到王小姐騎到一半,被員警攔下告知不合法。她希望扣除使用時數,退還剩下租金,店家說只能退一半,還批評她無理。消保官提醒,業者如果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消費者確實可以主張解除契約退款。
員警VS.中國遊客王小姐說:「那個交警就跟我說,這個車子就是完全不能上道路。」向員警解釋狀況,來自中國的遊客王小姐,因租車問題與店家發生糾紛,租車行業者VS.員警說:「她突然就衝回來說,她都沒有要騎她要退錢,警察跟她說不能在路上騎。」店家說王小姐沒駕照,才租她電動滑板車,但王小姐認為當時店家沒說清楚,滑板車不能騎上路。
租車行業者VS.遊客王小姐說:「自行車道路上也都可以騎啊,妳不要有交通違規警察不會抓啊,(我沒有交通違規啊),(是那個警察跟我說),(這個車子完全不可以上道)。」雙方各執一詞,王小姐不滿還被店家痛批無理,她說12日到花蓮旅遊,考量公共交通不便,她又沒有國際駕照,想租電動車代步,租車行推薦她電動滑板車,聲稱可以合法上路,沒想到騎到一半被警方攔下,才知電動滑板車「根本不能上路」,經協調後,業者只願意退還8千元的押金,以及一半租金。
根據交通法規,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屬「個人行動器具」,可於公園、運動場等封閉區域內,不可騎上一般道路,違法可處1200元~3600元罰鍰,花蓮縣府消保官李葳說:「如果業者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按照民法規定,他就是沒有盡到契約的附隨義務,那這時候消費者就可以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租金。」
業者要盡到說明的義務,如果沒有那可以解除契約,當事店家低調不願回應,其他租車業者表示要是沒駕照,可以租用電輔腳踏車,合法上路又省力,王小姐這趟台灣行的最終站,無奈畫下不完美的句點。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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