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邦 蕭雅心 許文男 報導 / 嘉義縣
今年9月,一名吳姓女子在嘉義一間咖啡廳,占用座位後就把店家當成免費手機充電站,一坐就將近1小時,全程未消費,店員多次勸阻不聽,氣得報警求助,並提告竊盜,而嘉義地院審結,認為她竊取的電力換算電費金額4.7元,雖然店家損害輕微,但女子否認犯行,雙方也沒達成和解,最後依竊取電能罪判處2000元罰金。
當事女子VS.員警(2024.09)說:「有本事叫你們老闆出來道歉。」女子在店家大聲咆哮,沒有消費,卻霸
記者VS.當事店家說:「我們樓上就是有插座,可以讓客人使用,(前提之下要消費)嗯。」經訊問後,這名吳姓女子,否認有竊盜,還自稱「那是公共場所,為什麼不能在那充電」,不過檢方認定,她有竊盜的不法意圖,法官審理後也認為,她沒透過合法付費使用電力,算竊取,換算電費金額4.7元,雖然店家損害輕微,但雙方沒達成和解,最終依竊取電能罪,判處2000元罰金。
嘉義地方法院庭長張志偉說:「被告並沒有付費使用電力,竊取他人電力,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民眾說:「這個又不是她的家,她去外面給人家隨意充電,需要被受罰的,店家也沒有說可以免費充電,這種行為是不好的。」其實一般咖啡廳,有提供插座的,通常不會拒絕顧客使用,但會希望使用者付費。
非當事咖啡店業者賴先生說:「我們只是酌收個10元,算是走一個形式,因為我們也希望雙方彼此都有個互相尊重的習慣。」這回女子把咖啡廳,當成免費充電站,拒絕低消,最後被判罰2千元,實在得不償失。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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