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高雄市
高雄前鎮區一棟大樓的停車位承租人''林先生'',收到管委會的違規通知單,內容是他開車進停車場的時速16公里,已經超速,連續三次,必須罰2000元,這罰單讓人傻眼!原來這棟大樓管委會日前決議,在停車場內設置測速儀器,防止事故頻傳,速限10公里,這樣法源依據遭到質疑,對此,管委會回應,相關規定是經由委員會同意,會議內容都有告知住戶;不過工務局說,大樓規範還是得由區權會決議才能行使;至於開罰行為可以嗎?律師說這得交由法院來裁量。
駕駛開車進到停車場內,正當轉彎後,眼前出現斗大字樣寫下,限速10公里超速受罰,稍等一下這是真的嗎?真的沒看錯,車主事後還收到這張照片,上頭寫下時間車速,車牌號碼一樣沒少,更載明如果再超速就要開罰。
當事人林先生說:「7月開始宣導8月就開始實施了,對,當我們知道的時候就是本單位的車輛,不小心第3次超速他要來跟我收錢。」12日高雄這名林先生,他開車進到前鎮區一棟大樓停車場後,以時速16公里行駛,沒想到從B1到B5,都設有測速儀器,並且速限10公里一旦超出就算違規,違規3次就得繳納2000元罰款,讓他難以接受。
當事人林先生說:「我就覺得有點不合理因為本公司有一些車輛,是屬於業務用車,開車的人不一定,第一次,第二次的人,他沒事,第三次的人,他搞不好才來一個禮拜,結果你現在就跟他說你超速跟他收2000塊,請問我們要怎麼去跟這些員工收。」
林先生更直指,地下室施行車輛測速時,只由管委會自行決定,過程中並未召開區權會,也就是擁有最終社區決策權的住戶們,似乎沒有同意。當事大樓管委會委員VS.記者說:「(這個是有經過你們區權會),(已經開會討論通過的是不是),我們委員會。」
管委會說為了杜絕停車場事故頻傳,才會加裝測速儀器,而法源依據也被住戶質疑。律師蔣聖謙說:「管委會這部分的私權上的行使,可能會需要透過法院的訴訟來加以認定。」
高雄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課長黃政衛說:「大樓訂定相關罰則,則應該訂定於大樓的規約。」市府工務局回應,由於大樓屬於私人土地,相關規定及罰則都得依循區權會決議,才能訂到社區規約內,社區停車場裝設測速儀器來開罰,也真的很罕見。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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