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 毒針處死不違憲

張樂 編譯

美國對罪大惡極的嫌犯,也有判死刑的刑度。但怎麼處死,還是考量到人道與否的問題。最高法院最近以五票對四票,允許執法單位注射一種鎮定性極強的毒針,認定用這種毒針並未違反美國憲法。然而實證卻顯示明這種毒針會讓死刑犯在痛苦中掙扎而死,因此爭議難以平息。

人權團體疾呼,希望大法官們裁定強烈鎮定劑MIDAZOLEM別用來當作執行死刑的毒針,理由是MIDAZOLEM會讓死刑犯赴死的過程痛不欲生。不過最後,最高法院仍以五票贊成四票反對,允許監獄執行死刑時,使用MIDAZOLEM。

法官們認為,MIDAZOLEM是一種能在體內快速代謝起作用的鎮靜劑,能鬆弛肌肉,誘導使用者快速進入睡眠狀態,讓死刑犯形同在睡眠狀態中毒死往生。然而去年奧克拉荷馬州一場毒針行刑案,卻出包。38歲死刑犯洛克特原定注射三劑藥物,讓他失去意識、癱瘓肌肉和呼吸系統,最後讓心臟停止跳動。

但死刑犯打了第一劑毒針後,意識還很清醒,前後掙扎了43分鐘後、才斷氣,死的太不痛快了。然而法官認定這只是個案,仍同意用毒針行刑,因此反對派未來打算推動廢死,避免類似酷刑再度發生。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