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雋凱 綜合報導 / 桃園市
為了防範洗錢!關務署今天(14日)表示,依據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進出海關除現行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增訂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新台幣現鈔、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物品,自6月28日起,攜帶新台幣超過10萬元現鈔,或等值1萬以上美元黃金或裸鑽等,都將被沒入或處罰。
自本年6月28日起,除前述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外,新增出入國境者攜帶新台幣10萬元之現鈔,或總價值達1萬美元以上之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均應向海關辦理申報;同時,申報義務並擴大以貨物運送、快遞或郵寄等運送方式。
經查海關2016年查獲旅客出入國境違規攜帶貨幣現鈔、有價證券或黃金等案件計108件,其中新台幣45件,約1億680餘萬元,黃金7件計10公斤,約市值新台幣1240餘萬元。
目前攜帶超額台幣或黃金可存關退回,但未來新法施行後,類此案件將分別科處沒入或罰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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