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羽蝶 報導 / 台北市
清明節連假開跑,今年4/4適逢兒童節和清明節。今天(1日)勞動部指出,「兒童節」及「清明節」都是國定假日,雇主應該依法給假並給薪。且若是這兩天國定假日,剛好遇到勞工在「一例一休」的例假日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議。若出勤加班,雇主應給予雙倍薪資,經勞資和議,加班費可換補休,違者可處2到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清明節) ,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自願換取補休也可以。只是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另外如果勞僱任一方要將這兩天調移到其他工作日,也應協商同意後才可挪移。
勞動部也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以維權益。(資料照)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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