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間搶先報】蝦味先爆用過期原料 衛生局查扣2千公斤

【午間搶先報】蝦味先爆用過期原料 衛生局查扣2千公斤 | 華視新聞

黃益源 報導  / 台北市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會同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17日配合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於高雄市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製造加工廠稽查,查獲業者涉嫌使用「無水檸檬酸、柴魚粉」等逾期原料,生產該公司旗下之「蝦味先-泡菜口味」、「蝦味先-墨西哥煙燻口味」、「蝦味先-日式照燒口味」、「蝦味先-蜜烤魷魚口味」等4項產品,及使用「紅麴」逾期原料,代工生產裕○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 」,衛生局立即封存現場違規原料及產品約計2371.5公斤。

衛生局配合檢調單位查察該公司產品製程及領料紀錄,查獲涉嫌使用逾期原料再製產品,除現場封存逾期原料及產品外,已責令該公司於5月20日0時前全面回收違規產品,並務必回報其回收進度,衛生局將持續監督其回收情形,對此,食藥署也責成並督導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移請產品下游業者所轄衛生局協助儘速完成後續回收作業。另依檢調單位提供之下游廠商資料,已通報所轄縣市衛生局監督下架回收。全案已由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查扣進出貨單等相關資料偵辦中。

衛生局強調,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另衛生局呼籲,相關食品業者亦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同法第47條規定,經依食安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者,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務必落實自主管理,善盡社會責任,勿以身試法。(高市衛生局提供)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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