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19 13:21

"試用"不給薪 老闆恐罰150萬!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很多企業公司在試用期給的薪水會比較少,甚至不給,不過老闆要注意!勞動部說即便是「試用期」,工資、工時、休假等也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否則可罰150萬元。

勞工每天正常工時是八小時,試用期加班也應該有加班費,休假也必須照「一例一休」的規定,也要有勞健保和提繳勞退金,試用期結束就算不續聘也得給資遣費。

勞動部表示,雖然勞基法沒有明訂<試用期>,但勞雇聘用關係成立後,就要遵守勞基法規定,否則最高可以開罰150萬元。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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