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條款六月上路 防惡意超收高額電費

二房東條款六月上路 防惡意超收高額電費 | 華視新聞
(圖為示意圖,翻攝自ingimage)

楊雅竹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坊間包租業者越來越多,國內出現房東和房客之間的「二房東」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行政院消保處今(25)日公布,由內政部研擬的「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計6月上路,未來二房東收取電費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消保處表示,這次針對房屋租賃業作為輔導對象,明確規範了二房東及房客應盡的權利義務。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二房東租給房客的租賃時間不得少於30天,且不得超過原房東與二房東的包租契約的租賃時間。

押金方面,為防止包租業超收及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訂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之總額」。押金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對於租金方面有規定,「包租業」及「承租人」得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由何人負擔。此外,並明訂「電費」若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其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包租業藉由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當利益。

而房屋修繕的部分,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惟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造成時,包租業即不負修繕義務。包租業修繕期間,房屋若無法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之租金」。

至於,終止租約可分為兩種。一:法定終止,明訂包租業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並規定應於一定期限前(按其情形有3個月及30日二種期限)以書面通知他方。惟,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得不先期通知」。二:意定終止,即使無法定終止租約之事由,租賃雙方亦可在權利衡平之前提要件下,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提前終止租約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提前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另外,這次也新增了公會協助義務,若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包租業應於「五日內」通知承租人終止轉租契約,並「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若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遷不明時,承租人並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租事宜,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不得拒絕」。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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