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連假出勤工資怎給? 勞動部教試算

中秋連假出勤工資怎給? 勞動部教試算 | 華視新聞

蘇偉樺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民眾若於10月1日中秋節當日上班,那麼薪水該怎麼算呢?勞動部說了,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中秋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那工資就應依法加倍發給,又或者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時,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9/26為中秋連假補班日

勞動部表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但因為今(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中秋連續假期,是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因此就今年之中秋連假4天而言,是將9月26日之非上班日與10月2日之上班日對調。

勞動部提到,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可能,勞動部已於105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

中秋連假上班工資 勞動部教試算

勞動部舉例,勞雇雙方若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並假設勞工月薪為新台幣36,000元(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0月1日(星期四):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10月2日及3日(星期五、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10月4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強調,包括「中秋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