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育仁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明(101)年開始,市售手搖飲料店、便利商店和速食業等現場調製的飲料,都要標示糖量和糖量所含的熱量,食藥署今(5)日公告相關修正規定,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手搖飲應標示糖量、咖啡因 未標示最高罰300萬
食藥署表示,為加強揭露市面上現場調製飲料之標示訊息,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規定內容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之標示修正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
修正規定寫道,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亦得以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更明確果蔬飲料之標示。
食藥署說,公告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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