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育仁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12月1日起將會有三項交通新制實施,包括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罰鍰上限從90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等規定。
立法院109年5月22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109年6月10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55條、第90條,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等規定。行政院已核定自109年12月1日施行,交通部並已配合完成修正子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相關施行前準備,將配合同日如期施行。
罰鍰提高!貨物脫落最高可罰1.8萬
交通部說明,這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修正重點主要為提高罰鍰上限由90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相關立法委員並特別明定加重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處罰,交通部經會同警察機關及各處罰機關檢討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附表與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相關的違規態樣的裁罰基準,並依行駛道路不同、是否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等不同態樣,按新罰鍰上限,新增或修正相關違規裁罰的裁處基準。
家長臨停接未滿7歲小孩 不受3分鐘限制
交通部說,該條規定是擴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的適用對象,所以後續接送未滿7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交通部強調,此規定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也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
交通部也說,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免予舉發處理。
期限從3個月縮短為2個月 民眾能早收到舉發單
交通部表示,這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修正重點,為將一般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其目的是為了讓違規者能及早收到舉發單,瞭解違規事項,以達到教育導正行為的效果,並減少被連續開罰情事,交通部也已函請各舉發機關於新法施行前儘速清理案件。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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