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昱瑔 游育驊 報導 / 台北市
台北市士林區天母北路有許多停車格,常有車輛為了等車位,併排停放,前年發生駕駛併排違停,自行車騎士被迫繞過車輛,卻不料被從車格開出來的汽車撞上,導致肋骨骨折,二審認為,肇事駕駛是因為併排停等車輛的「第三方肇事」影響,改判拘役,至於併排違停的車主是以證人身分出庭,律師解釋,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當事人提告,才會追究肇事責任。
自行車穿梭在車陣中,隊伍繞過前方一台停在路邊的自小客車,沒想到下一秒騎在最前頭的騎士,突然被車猛撞鎖骨肋骨都骨折,肇事的竟是當時在停車格中,準備離開的汽車,民眾說:「這樣違停造成的車禍,應該違停(駕駛)也要算肇責吧。」
事發在111年間,士林區天母北路上,這裡有整排的汽機車停車格,雙向各自只有一條車道,受傷的騎士向撞上自己的,汽車駕駛提吿過失傷害罪,一審法官判駕駛4個月被告繼續上訴,高等法院認為騎士沒有注意前方車況,而汽車駕駛雖沒有看到後方來車,但加上併排停等車輛,有「第三方肇事」因素釀成車禍,改判拘役55天。
記者游育驊說:「當初就是為了停進這個停車格,後方有車輛併排在這裡導致車禍發生,但其實這樣停等車輛釀成車禍,恐怕也有肇責。」民眾說:「當然前面那台車撞到人是不對的,可是後來後面那台車停在那裡,也阻擋前面那台車的視線。」民眾說:「臨停本來就是會妨礙到,本來行車的主線的動作,所以本來臨停就是不對在先。」
當事案件審理中,違規停車的駕駛是以證人角色出庭,不用負肇事責任,全因為傷害等級不同,訴訟程序也有差,若是重傷害或過失致死,才屬於非告訴乃論。非當事律師說:「如果腳踏車騎士並沒有對後方騎士,提起刑事告訴的話,肇事責任就不會被論及,在後車併排的行為上面。」違停車輛間接釀成車禍,當事人沒主動提告,駕駛的肇事責任恐怕難以釐清。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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