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彥廷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台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於111年至112年間,爆發負責人暨園長之子毛畯珅疑似對十餘名幼童性侵害、性騷擾之情事,消息曝光引發全台關注,但媒體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而無法揭露相關資訊。對此,衛福部保護司日前表示「性侵害案件都不能報導是個誤解,且幼兒園不屬於學校,並非不能報導名稱。」消息曝光讓不少媒體人看傻,紛紛表示「問題是NCC就是會罰啊」、「NCC抓得可嚴了好嗎」、「讓我眼球動得最厲害的新聞」。
衛福部稱「性侵害案件不能報導是誤會」 引媒體人嘩然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而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日前出席活動受訪時指出,「並沒有不得報導加害人的規定」,在報導兒虐、性侵等4類負面案件時,要注意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包括姓名、影像、聲音,此外,因法條中還規定不得揭露學校或其班級等資料,張秀鴛說,因幼兒園不屬於學校,所以也沒有不能報導名稱,未來修法時會考慮把學校、班級等文字拿掉,以免外界誤解,她也重申「性侵害案件都不能報導是個誤會」。
消息曝光後引發媒體界譁然,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在臉書上發文指出,「台灣的法律真的好不公道!性侵犯加害者(最近這位幼兒園長之子)和家暴犯打妻兒(毫門二代)的都被保護,他們的真實姓名、背景,媒體新聞都不得報導!什麼的什麼啊?該修法了吧!」
主持人謝曜州就在臉書分享新聞,並指出,「今天讓我眼球動得最厲害的新聞,幼兒園性侵案加害者,是可以被報導的!!!!!」該則貼文吸引不少媒體人留言,前主播蕭彤雯說「NCC抓得可嚴了好嗎」、主播古彩彥說「電視台就是罰到怕,才被迫幫色狼打馬賽克,連哪間幼兒園都不能講,每次開會和播報都很無奈,怎樣才算保護被害人?在保護被害人的同時,卻先保護到嫌犯」等。
監察院「要查北市府有無善盡調查職責」 蔣萬安:配合調查
監察院昨(16)日發出新聞稿,公布了幼兒園狼師案的校名與狼師姓名,調查委員表示,《兒少權法》第69條立法理由及精神,主要在於避免造成被害兒少身分資訊被識別而曝露其隱私,致造成二度傷害,而非為包庇加害人。
此外,如為避免加害人有持續侵害之行為,媒體自可依該條第4項規定: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意即如具有維護兒少最佳利益之公益目的,媒體非不得報導刑事案件之當事人,權責機關可循相關機制逕予把關。
監察委員表示,本案毛畯珅涉犯司法案件部分,台北地方檢察署已就部分案件偵結起訴,計有7名被害人,部分案件尚在偵查中;另行政調查部分,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定毛畯珅教保員涉性侵害、性騷擾行為屬實,已就行為人之行為及該園負責人違反通報義務責任,分別於112年9月20日、8月15日處以罰鍰、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並自同年10月1日起廢止設立許可。
惟查台北市政府於113年3月12日發布本案行政調查結果之新聞稿,既已作成公布姓名及機構名稱之行政處分,且該園已於去年停業,新聞稿卻又不對外揭露該園名稱,實有自相矛盾之處,致遭外界誤解《兒少權法》69條變相包庇加害人。
本案後續除將調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北地檢署於111年案件發生開始,究有無善盡調查職責,另將一併調查釐清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兒少保護事件揭露加害人資訊之標準,以維護公益,俾供所屬及媒體遵循。
對於,監察院發出新聞稿要求查北市府疏失,以及是否揭露幼稚園及加害者的名稱的問題,台北市長蔣萬安今(17)日回應,《兒少權法》第69條有相關規定,會配合監察院的調查,也希望監察院、NCC、衛福部等相關單位能共同討論更明確的標準,讓地方政府在執行上有依循的規範,並已請同仁盤點適用法律,希望中央討論修法,尤其是針對《兒少權法》第69條,對於媒體報導相關資訊的規範。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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