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狼師訊息揭露標準? 衛福部:《兒少法》修法中,1個月內訂出規範

幼兒園狼師訊息揭露標準? 衛福部:《兒少法》修法中,1個月內訂出規範 | 華視新聞
圖/資料照

殷名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台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園長之子、教保員毛畯珅涉嫌性侵十多名幼童,但媒體因《兒少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辨識兒少身分之規定,無法報導細節。衛福部今(17)日表示,對於媒體報導相關事件原則,預計在一個月內出爐;至於一般民眾是否可揭露加害者資訊,若當事者認為事件尚未被定讞,卻被揭露而遭遇網路上的霸凌等,仍可尋求民、刑法救濟制度。

衛福部今下午就《兒少法》第69條相關事宜召開記者會說明。衛福部次長呂建德表示,本次幼兒園性侵害事件之發生,衛生福利部理解媒體基於社會公益希望保護潛在被害人的立場,目前《兒少法》第69條的立法精神,「是為了保護已經受害或遭受負向事件的兒少隱私,要求媒體在報導涉及這些事件的新聞時,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該兒少之身分資訊,但並未規定不得報導該事件或保護加害人隱私」。

呂建德說,理解媒體對於遭受侵害案件的關心,也認同第四權是保障社會大眾知的權益,基於認定困難可能遭罰,目前《兒少法》正在進行修法階段。

呂建德指出,對於《兒少法》第69條規範足資識別兒少身分的範圍,以及媒體在報導上開事件時如何顧及被害兒少隱私,避免對兒少及其家庭再度產生傷害等,另將會邀集通傳會、媒體公會等代表,針對媒體報導該類事件應循之原則進行討論,並周延相關法令規範,讓媒體報導有所依循。

呂建德表示,政府會因應社會發展並傾聽民意來進行相關修法,但地方政府基於政治職責,應盡督導責任,且不容許忽視,中央會積極協助地方共同合作,增進兒少最佳利益。

一般民眾可揭加害者資訊? 衛福部:當事人認人格受汙衊可尋求法律救濟

對於一般民眾是否可揭露加害者資訊?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說,除衛福部主管的法規外,國家仍有其他針對一般個人資料、或相關刑法中可能有對於人格權保障,假設有民眾認為事件尚未被定讞,卻被揭露而遭遇網路上的霸凌,或人格權受到汙衊,仍可尋求我國的民、刑法救濟制度。

至於媒體在此次事件究竟可否揭露被害者資訊?郭彩榕指出,此事件中,監察院已經發出正式新聞稿,因此現行《兒少法》第69條第4項的例外規定,「在部分例外情況下,如增進兒少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經行政機關認為報導有其必要,則不在此限」,而監察院也正式引用目前法令例外規定,做適度揭露,這部分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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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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